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建朋
书记员:乔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