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张海涛
丁义安(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
刘凯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谢松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丁义安,男,系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男,系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松柏,男,系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又名姜代君),男,出生于1971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
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新旬阳隧道周家沟斜井段工程的承建单位,后分包给姜某某,在施工中姜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衬砌模板台车加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中,姜某某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后,二被告又书写了付款承诺,仍欠原告货款59400元至今没有支付,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向本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偿还59400元合同欠款及利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合同欠款理应由姜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其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不是签订合同相对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要求退出本案诉讼。其主张与法相悖。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和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待审理确认后,双方仍有权就债权债务相互追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第三工程公司、姜某某共同承担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94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75元由姜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付,待案件执行时,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新旬阳隧道周家沟斜井段工程的承建单位,后分包给姜某某,在施工中姜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衬砌模板台车加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中,姜某某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后,二被告又书写了付款承诺,仍欠原告货款59400元至今没有支付,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向本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偿还59400元合同欠款及利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合同欠款理应由姜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其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在审理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不是签订合同相对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案适格的主体资格,要求退出本案诉讼。其主张与法相悖。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因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和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待审理确认后,双方仍有权就债权债务相互追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第三工程公司、姜某某共同承担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94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眉山市华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75元由姜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付,待案件执行时,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吴忠强
审判员:黄兴华
审判员:曹燕
书记员:赵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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