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某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马场海边马路64号利昌工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黄嘉豪,经理。
法定代表人:崔浩甄,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镇王家弄23号。
投资人:王念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文,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某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嘉某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某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为400元,由原告嘉某国际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徐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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