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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木海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黄某义、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木海
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黄某义
王某某

原告:商木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李振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木海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黄某义、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木海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商木海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商木海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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