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唐金属与被告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金属。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属与被告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金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