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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金属。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立强,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属与被告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金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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