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家清。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凯文。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张凯文之父。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梓淇。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唐梓淇之父。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被告冯远海。
被告王翠某。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负责人吴林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杨家清、熊某某、张凯文、唐梓淇诉被告余某、冯远海、王翠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杨家清、熊某某、张凯文、唐梓淇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杨家清、熊某某、张凯文、唐梓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杨家清、熊某某、张凯文、唐梓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司法求助)。
审判员 陈俊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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