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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扬诉被告金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扬
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刘军伟(湖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金某俊

原告唐某扬。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金某俊。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扬诉被告金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熊光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亚萍、人民陪审员周伟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扬的委托代理人王楼、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金某俊向原告唐某扬购买模板,经双方结算,原、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有被告金某俊向原告唐某扬出具的还款协议为证,被告金某俊应当偿还该款。现原告唐某扬要求被告金某俊支付欠款20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告唐某扬要求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俊偿还原告唐某扬欠款2068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唐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被告金某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402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金某俊向原告唐某扬购买模板,经双方结算,原、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有被告金某俊向原告唐某扬出具的还款协议为证,被告金某俊应当偿还该款。现原告唐某扬要求被告金某俊支付欠款20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告唐某扬要求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未约定支付利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俊偿还原告唐某扬欠款2068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唐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被告金某俊负担。

审判长:熊光烈
审判员:张亚萍
审判员:周伟光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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