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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佶,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员工。

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春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某2011年3月29日接收了其购买的渤海家园小区13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并签订了承诺书,确认已详细阅读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渤海家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该公约,同意承担违反该公约的相应责任。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7元,每年定期一次性交清,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从逾期之日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滞纳金。被告郑某某接收渤海家园小区13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后,交纳了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的物业费,对此后应缴纳的物业费1739元(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8日)未予交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唐某县物价局关于渤海家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业主手册》和承诺书,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2011年3月29日接收了其购买的渤海家园小区13号楼1单元301室住宅,并签订了承诺书,确认已详细阅读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渤海家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该公约,同意承担违反该公约的相应责任。应认定被告郑某某对《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约定内容的认可,被告郑某某应按照《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按该公约的约定交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唐某新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8日的物业费1739元。自2012年3月28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按所欠物业费金额给付滞纳金至付清应交纳的物业费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凤禄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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