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封铁力
徐某某
原告:唐某某(又名唐电录),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铁力,农民。
被告:徐某某,农民。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封铁力、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冠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铁力、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封铁力分两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7161元,并书有借据,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封铁力还款,被告推脱不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封铁力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被告徐某某只是借款的经手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铁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17161元,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封铁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封铁力分两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7161元,并书有借据,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封铁力还款,被告推脱不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封铁力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被告徐某某只是借款的经手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铁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17161元,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封铁力负担。
审判长:王明辉
书记员:尤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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