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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
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姜炎清,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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