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
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姜炎清,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田县龙某高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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