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龙,该公司信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枚,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董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某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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