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董某生
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唐某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董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1118-1。
法定代表人:郭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诉被告唐某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张瑞红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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