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
张旭(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之一
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兰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及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及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唐某某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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