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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
项贤国(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888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权,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贤国,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B座08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羽农,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某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38元,减半收取17469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19539元,由原告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38元,减半收取17469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19539元,由原告唐某某盈商贸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孟维艳
审判员:王烨
审判员:周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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