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税东小区北口东。
法定代表人张银玲。
委托代理人王素满,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唐陡路栗园村西。
法定代表人郝建华。
被告唐某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大街西头。
法定代表人金永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唐某泛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
书记员: 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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