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刘德义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杨巧娟
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丰润区公园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干部。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3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巧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强、刘德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巧娟、刘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系多年合作单位,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债权债务且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复函中确认截止到2011年10月11日尚有应付原告货款85963388元。该复函使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复函确认的截止到2011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85963388元应予确认。被告对此笔欠款应予偿还。关于被告所提需对双方合同进行审计及双方对账问题,因有2011年10月11日复函确认欠款数额,本院不予采纳,且本院对双方合同履行账目问题不予涉及。2011年10月11日以后双方合同履行问题应另案解决。关于被告所提相关证据均不能否定2011年10月11日复函所确定的欠款数额。综上,本案案由虽为合同纠纷,但根据2011年10月11日被告给原告的复函内容来看,实际已成为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有义务偿还其已确认的欠款,被告针对复函中确认的欠款数额予以否认,既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又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是单方提出审计要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85963388元。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系多年合作单位,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债权债务且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复函中确认截止到2011年10月11日尚有应付原告货款85963388元。该复函使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复函确认的截止到2011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85963388元应予确认。被告对此笔欠款应予偿还。关于被告所提需对双方合同进行审计及双方对账问题,因有2011年10月11日复函确认欠款数额,本院不予采纳,且本院对双方合同履行账目问题不予涉及。2011年10月11日以后双方合同履行问题应另案解决。关于被告所提相关证据均不能否定2011年10月11日复函所确定的欠款数额。综上,本案案由虽为合同纠纷,但根据2011年10月11日被告给原告的复函内容来看,实际已成为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有义务偿还其已确认的欠款,被告针对复函中确认的欠款数额予以否认,既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又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是单方提出审计要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85963388元。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6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阳利
审判员:郭建英
审判员:徐万启

书记员:佟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