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素兰
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
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
书记员: 徐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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