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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诉被告唐某滦州重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银河路中断。组织机构代码:752431049。
代表人:张新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厂会计,住唐某市路北区钢厂道国矿小楼18楼1门1号。
被告:唐某滦州重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滦县茨榆坨滦县设备制造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5515902。
法定代表人:曹明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诉被告唐某滦州重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原告唐某市鸿运重型锻造厂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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