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涛,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路北盛某物资经销处职工,住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小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亮,河北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唐某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路北盛某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为16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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