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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涛,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路北盛某物资经销处职工,住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小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亮,河北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唐某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路北盛某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市盛某物资经销处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为16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某宝源轧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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