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灯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淑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秀丽,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灯塔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
被告:张家口市汇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
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光红,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汇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积德,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法务主管,现住青海省。
委托代理人:谢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法务主管,现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灯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汇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灯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原告唐山市灯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昊宏 审判员 辛弼先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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