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闫兆英(河北唐山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
莫芳(河北唐山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
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祝海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闫兆英,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莫芳,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大繁,被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闫兆英、莫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任何公民与法人的权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闫某某在原告从事打眼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致残,应享有工伤待遇。原告招用被告从事打眼(穿管)作业,该工作属不定期、不定量,是按天打眼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这与固定的月工资支付是由区别的,如按被告已收到的3个月零10天的工作量收入17000元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明显不足,被告抗辩称(2011)南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已确认是工资,但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只是根据被告闫某某打眼的实际数量支付给其工资”。工资的收入是实际发上数量计件报酬计算,不能确认是月固定基本工资。因此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应参照《2009年度》河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妥。被告闫某某两次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轮椅费800元,已实际发生,应依法支持。关于闫某某欠张某某医疗费6000元的问题,因证人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佐证,真实性不能确认,本案暂不涉及。被告的其他诉求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闫某某医疗费1048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69天=1380元,护理费72元/2×69天=2484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468.30元,轮椅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津贴190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4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4525.5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221.28元。合计223317.3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任何公民与法人的权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闫某某在原告从事打眼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致残,应享有工伤待遇。原告招用被告从事打眼(穿管)作业,该工作属不定期、不定量,是按天打眼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这与固定的月工资支付是由区别的,如按被告已收到的3个月零10天的工作量收入17000元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明显不足,被告抗辩称(2011)南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已确认是工资,但判决书中明确表述“只是根据被告闫某某打眼的实际数量支付给其工资”。工资的收入是实际发上数量计件报酬计算,不能确认是月固定基本工资。因此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应参照《2009年度》河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妥。被告闫某某两次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轮椅费800元,已实际发生,应依法支持。关于闫某某欠张某某医疗费6000元的问题,因证人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佐证,真实性不能确认,本案暂不涉及。被告的其他诉求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闫某某医疗费1048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69天=1380元,护理费72元/2×69天=2484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468.30元,轮椅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津贴190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4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4525.5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221.28元。合计223317.3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桂云
审判员:王恩民
审判员:韩丽
书记员:杜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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