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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
负责人:曹贺桥,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立营,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贺桥、委托代理人赵立营,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村民,为落实当时退耕还林政策以招投标方式双方于2003年2月26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88亩土地用于植树,其中48.7亩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10元,39.3亩每亩每年承包费为76元,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0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5日。在承包期间原告种植了速生杨。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在上述承包地上二次植树。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承包地未果,双方协商不成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退耕还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将所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对于承包地种植的林木现状,被告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原告所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赔偿款损失的主张未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返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88亩,并支付合同到期后占用承包地的承包费。所种植林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由被告曹某某依法自行处理。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曹某某担负80元,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某某曹某村民委员会担负1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万永 审判员  周玉荣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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