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新科复印部
宋金花
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新科复印部,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86号。
经营者:孙金才
被告宋金花,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欢套村东北街4排15号。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新科复印部与被告宋金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新科复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新科复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许彩霞
书记员: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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