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
法定代表人兰有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镓,承德市双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15枢纽楼。
负责人丁鹏程,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双塔山镇南街426号。
负责人焦力仕,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双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8.00元,减半收取4984元,由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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