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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与被告刘某某、刘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凤某水泥厂
王素满(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金学
孟照明

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子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满,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刘金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代理人孟照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与被告刘某某、刘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7元,财产保全费3537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凤某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7元,财产保全费353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审判员:王烨
审判员:王玉成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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