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开平支行
刘振东
刘佐新
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戴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开平支行,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负责人:徐海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佐新,该行副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开平支行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唐某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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