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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金杰(河北唐山正一律师事务所)
郭晓宾

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新华西道。
法定代表人程立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杰,唐山市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宾,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延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杰、郭晓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给付广告款有原告出示的销售清单所证实,且庭审质证中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款341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34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给付广告款有原告出示的销售清单所证实,且庭审质证中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款341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久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34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韩丽
审判员:赵国园

书记员:赵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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