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李增
李青
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赵军(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唐山市。
被告: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井亚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某某东某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昊宏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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