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丰某某万源商贸有限公司
李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市丰某某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市丰某某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顺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市丰某某万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翟江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数目明确,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40125.2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数目明确,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恒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40125.2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顺昌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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