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
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王坤
王柏生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柏生,系被告的舅舅。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长群、被告王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柏生、证人李某某、季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用人单位,其虽未与被告王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处从事运输工作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应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用人单位,其虽未与被告王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处从事运输工作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应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运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子良
书记员:马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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