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佳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国防道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82694180X。
法定代表人:孙东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联众选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金蛇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45427850D。
法定代表人:王宝山,男.
委托代理人:耿万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佳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市联众选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佳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佳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1元,减半收取8891元,由原告唐某佳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 张万永 审判员 周玉荣 审判员 孟凡洪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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