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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新唐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187896-0。
法定代表人:董玉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维会,唐某市路南区永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建龙,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唐某新唐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电瓷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09792669-3。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速成,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维,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新唐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静、委托代理人蒙维会,被告唐某新唐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速成、张友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其不具有主体资格,因被告已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及办公楼的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发包给案外人承建,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4元,退还原告唐某众恒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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