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越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151131-8。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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