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402890-7。
法定代表人夏剑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东,组织机构代码证72481450-1。
法定代表人唐彦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以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SS11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以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SS111)作为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查封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SS11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以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SS111)作为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金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查封唐山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SS111)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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