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马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4174541M。
法定代表人:崔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贤国,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五里屯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原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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