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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开平区唐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俊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蔡友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秦某某市经济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4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秦某某市经济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4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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