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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
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
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
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
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
孙文林

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东、珠海路北办公楼(前楼)。
法定代表人任桂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医务部科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的起诉。

审判长:冯莹
审判员:徐媛凤
审判员:李凤霞

书记员: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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