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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杏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杏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民委员会
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
姜艳军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杏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杏林村。
法定代表人程志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军。
原告哈尔滨杏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民委员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撤诉,但被告反诉的案涉草原位于绥化市兰西县,故兰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请求移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撤诉,但被告反诉的案涉草原位于绥化市兰西县,故兰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请求移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董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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