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诚信不锈钢销售部(以下简称道外区诚信销售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负责人:楚介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伟,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文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福,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深圳文业装饰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道外区诚信销售部与被告深圳文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此案,被告深圳文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黑0711民初23号裁定书,对被告深圳文业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被告深圳文业公司提出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黑07民辖终11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道外区诚信销售部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外区诚信销售部以诉讼双方可能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诚信不锈钢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8.00元减半收取计4,519.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诚信不锈钢销售部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徐广秀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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