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和某物业有限公司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承德和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明
审判员:李军志
审判员:郭帅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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