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周祥俊(北京博昌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00元,减半收取,由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00元,退还95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00元,减半收取,由呼玛县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00元,退还951.00元。
审判长:刘占松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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