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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龙华诉被告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龙华。
委托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

原告周龙华诉被告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龙华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龙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3.00元,减半收取1036.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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