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曾文林
刘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曾文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荣,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曾文林、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因错列和遗漏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骆云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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