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杜天宇(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
高志国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宇,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国,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也
书记员: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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