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绍朋
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原告周绍朋,男。
委托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卢少良,职务总经理。
原告周绍朋与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绍朋于2014年5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绍朋的委托代理人马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周绍朋与卢少良之间借贷关系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周绍朋向法庭提供的借据、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以及证人赵xx、张x、李xx出庭所证实的内容,已足以证实卢少良向原告周绍朋借款的事实,且原告周绍朋已将借款实际交与卢少良。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为卢少良此笔借款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借款逾期后,原告周绍朋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偿还借款800万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绍朋借款8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由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绍朋与卢少良之间借贷关系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周绍朋向法庭提供的借据、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以及证人赵xx、张x、李xx出庭所证实的内容,已足以证实卢少良向原告周绍朋借款的事实,且原告周绍朋已将借款实际交与卢少良。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为卢少良此笔借款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借款逾期后,原告周绍朋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偿还借款800万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绍朋借款8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由被告兰西县红某现代农机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张金中
审判员:刘娜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李美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