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张某某
李淑珍
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
王明
逊克县运输公司
邵景玉
钱秀芹
张某某
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李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负责人:杨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逊克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荆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景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秀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逊克县运输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63元,减半收取4,330.3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63元,减半收取4,330.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书记员: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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