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逊克县运输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张某某
李淑珍
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
王明
逊克县运输公司
邵景玉
钱秀芹
张某某
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李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负责人:杨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逊克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荆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景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秀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逊克县运输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63元,减半收取4,330.3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63元,减半收取4,330.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书记员:康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