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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双滦区锦绣城六区工程施工过程中,购买原告为其提供的配电箱等供电设施,累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3745.00元,该笔货款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以债权转让方式通知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用拖欠被告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该债权转让并未实现。另查明周某某系承德市双滦鑫宇机电销售机电销售部实际经营者,该销售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于2010年12月1日被承德市双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塔山分局吊销,又于2015年12月28日被该局注销。以上事实有原告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承认拖欠原告经营的承德市双滦鑫宇机电销售机电销售部供电设备款的事实且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给付之责。由于承德市双滦鑫宇机电销售部已于2015年12月28日被承德市双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塔山分局注销,周某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笔债务以债权转让方式通知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从拖欠其工程款中支付,但因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否认被告对其享有债权而致原告无法成为该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故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74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其催要且被告同意支付之日(2011年3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货款1437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37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175.00元,保全费1420.00元,合计459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爱权 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书记员:高艳红 判后提示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诉 如果您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您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您预交的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 如果申请减免缓上诉费,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在期限内没交上诉状和上诉费,您将失去上诉权。 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 判决生效和申请执行 如果您和对方都没有上诉,此判决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或一方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您可以书写执行申请并交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您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您对本院的审判人员有意见,可随时向本院院长或纪检组反映,联系电话5911586。欢迎您监督本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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