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周吉庆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木口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吉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木口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杨树亮
书记员: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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