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周吉庆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木口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吉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木口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杨树亮

书记员:温长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