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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市花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市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人:北京市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第三人: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周某某诉称,陈市花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给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2日,周某某经陈市花推荐与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出资咨询与服务协议》,周某某交付借款50000元。同日,陈市花出具担保条,承诺50000元理财款未到账,由陈市花个人承担,现投资款50000元未到账。陈市花答辩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市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通知北京市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与陈市花、北京市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周某某与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向丙方(北京平安盛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属约定管辖不应由本院继续审理此案,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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