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绥化市人,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已预交)
审判长:高照阳
审判员:姜桂云
审判员:姜国义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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